准确区分工作失误和渎职犯罪
湖南省检察院日前制定下发了《关于在查办渎职犯罪案件中服务和保障改革创新的意见》(下称《意见》),充分发挥查办和预防渎职犯罪职能作用,通过建立“容错机制”来推动形成依法履职、敢于担当、勇于改革、大胆创新的干事创业氛围。
“在查办渎职犯罪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改革和创新的积极性,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服务发展、干事创业的预期和信心。”湖南省检察院检察长游劝荣告诉记者。
据了解,《意见》要求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政策界限,准确把握改革创新中的工作失误和渎职犯罪的本质区别,根据刑法规定,从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等方面全面客观分析。在履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行为;主观上没有为个人或单位谋取私利,客观上没有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或者有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但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改革创新中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中央政策和本地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程序,因不可预见造成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改革创新行为,这三种情形均不应认定为渎职犯罪。对于职务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严重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也不能认定渎职犯罪。
《意见》还要求依法查处借改革创新之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以发展经济、保障和改善民生等为名,脱离实际盲目决策、违法决策以及违反中央规定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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